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姬宏征(实习),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州世之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94994929,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路与开元路交叉口西南角河南省汽贸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凌俊英。
审理经过
原告彭德军与被告郑州世之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彭德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国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