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239号第91幢1层。

法定代表人:杨付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人,住夏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建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晓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8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以法院邮政专递方式向上诉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未按法院规定的期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又于2021年6月30日和2021年7月1日以短信和电话方式(一审确定地址电话)向上诉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7月8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上诉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回复短信“收到”,但上诉人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甘肃建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7.5元,减半收取878.75元,由甘肃建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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