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彩茹,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2月1日被羁押,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发,北京轶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2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彩茹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继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彩茹及辩护人张建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吕彩茹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区×号楼×房间,容留、介绍违法行为人朱某、何某向违法行为人李鑫等四人卖淫。被告人吕彩茹2021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吕彩茹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辩称
被告人吕彩茹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发表的意见为:被告人吕彩茹系初犯偶犯,之前并无前科劣迹;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积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实施涉案行为时间短,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其现已真诚认错悔罪。综上,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吕彩茹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吕彩茹伙同魏立魁(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号楼×房间,容留、介绍卖淫女朱某、何某向违法行为人李鑫等四人卖淫。其中,被告人吕彩茹负责召集卖淫女、与嫖客联系后安排卖淫女上钟等日常管理工作。2021年2月1日,被告人吕彩茹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调取的被告人吕彩茹的供述,同案犯魏立魁的供述,证人何某、朱某、李某、张某、周某、时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手续,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微博图片,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等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吕彩茹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法庭认为,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彩茹伙同他人容留、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彩茹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吕彩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积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吕彩茹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三部,对其中电子数据提存后依法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