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住调兵山市
被告;王买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调兵山
市晨安小区21号楼*单元*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