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振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杨霖(实习),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韩亚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汤振亚与被告韩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振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杨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亚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汤振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月息1%支付利息,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清偿欠款。

被告辩称

被告韩亚峰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月息1%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于2020年8月3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对该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上述借款被告依法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月息1%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韩亚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振亚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月息1%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元,由被告韩亚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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