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修凤龙,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金显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修凤龙与被告金显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修凤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显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修凤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车辆修理费2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承德市双滦区商开设了汽车修理部。2015年至2017年9月,原告多次给被告修车,被告在2017年9月3日给原告打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汽车修理费16200元。此后在2018年原告为被告修理汽车,被告欠原告修理费5000元,共计欠原告修理费212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举证

原告修凤龙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2017年8月20日欠条1份并附有修理费用清单;

2、承德市双滦区锦程北京现代汽车配件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录音光盘1张附书面整理材料。

被告辩称

本院通过微信与被告金显峰取得联系,被告金显峰认可拖欠原告汽车修理费16200元,对2017年8月20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无异议。主要辩称所欠修理费全部写在这一张欠条上,不欠原告别的钱。不认可欠原告2018年修理费5000.00元。

被告质证

被告金显峰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0日,被告金显峰为原告修凤龙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款单位:金显峰,欠款事由:汽车修理费(冀H×××××)从2017年8月20日之前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圆整¥16200元欠款人:金显峰还款日期:2017年9月3日经手人修凤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修凤龙持有被告金显峰出具的欠条,被告金显峰对欠款事实不持异议,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汽车修理费162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2018年拖欠其修理费500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只提供1份录音证据,无其他证据相佐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金显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金显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修凤龙修理费16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被告金显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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