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晏家湾。 法定代表人:许志超,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1)湘0204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祥未履行该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刘祥价值4800元的财产。 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上述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存款查封的期限为一年,其他财产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定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