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赫章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城关镇小康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7952682961。 法定代表人:殷天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璨,贵州锦黔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410930669。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徐义翔,贵州锦黔律师事务所 律师。实习证号:23072101110104。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曹义龙,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维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赫章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义龙、朱维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7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杰鑫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杰鑫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赫章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上诉人赫章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孝春 审 判 员 郭少华 审 判 员 吉 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任云娇 书 记 员 陈思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