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武栋,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波,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全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告:郭俊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告:王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告:付元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全成、郭俊文、王红梅、付元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4元,减半收取7172元,由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永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莹芝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