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武栋,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波,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全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告:郭俊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告:王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告:付元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全成、郭俊文、王红梅、付元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4元,减半收取7172元,由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永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莹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