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世才(小名刘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王士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刘世才妻子。 原告:刘进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刘世才、王士利儿子。 被告:崔吉庆,男,汉族,住卫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世才、王士利、刘进城诉被告崔吉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刘世才、王士利、刘进城在本院受理本案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用法院处理,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世才、王士利、刘进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玮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