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118号1-4层。 负责人张巧辉,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泽,系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嵩,系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广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夏家河。 法定代表人陈华峰。 被执行人大连辽昌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后盐村。 法定代表人葛连昌。 被执行人大连泳燃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玉。 被执行人大连科隆银达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二道岭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逊。 被执行人狄向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张秋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陈华峰,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崔伟杰,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王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刘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葛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夏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刘明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493102.2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扣划崔伟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余额人民币20200元,扣划葛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余额人民币2205.17元、招商银行账户余额人民币6799.99元,扣划夏君招商银行账户余额人民币15028.49元,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邓玉皎 审判员  卢艳红 审判员  白 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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