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仕嘉恒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治市潞城区府西南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潞城区人。        

被告:程某,男,汉族,42岁,住黎城县。        

案由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仕嘉恒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仕嘉恒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仕嘉恒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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