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城县柳叶洁丰洗涤服务部,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工业园区(沙六公路和柳城县天福饲料厂之间的三角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348561060X。
投资人:叶贵成。
被告:柳州市七色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文兴路2号桂中新都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N7XMA77。
法定代表人:何旭颖。
审理经过
原告柳城县柳叶洁丰洗涤服务部与被告柳州市七色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柳城县柳叶洁丰洗涤服务部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柳城县柳叶洁丰洗涤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城县柳叶洁丰洗涤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计519元,由原告柳城县柳叶洁丰洗涤服务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