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廷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酒泉市人,住酒泉市肃州区金泉南路*号瀚海明珠小区6号楼*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杨增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农机局家属楼东单元*室,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杨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农机局家属楼东单元*室,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甘0723执784号申请执行人朱廷雄与被执行人杨增武、杨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0000元,执行费2000元,未履行标的140000元及执行费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增武、杨钰系父子,二人所欠外债较多,在本院涉未履行案件较多,现下落不明。经多次对被执行人杨增武、杨钰的工商、税务、证券、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查询,反馈结果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多次查询其银行、网络资金均未发现存款线索。杨增武名下登记的不动产、车辆在本院执行的另案中已采取查封措施,但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暂无法处置,杨钰名下在嘉峪关登记的不动产因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暂无法处置。经传统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杨增武、杨钰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其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消费后,仍未履行案件款;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但无法执结。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明确不要求处置现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财产,并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兰玉萍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张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