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行,住所地分宜县天工北大道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15995448XQ。 负责人:伍加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男,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袁梓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现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行与被告袁梓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行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晓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凡平 书 记 员 袁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