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大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辉涛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21)鄂0682民初5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李辉涛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一审法院应当停止审理将本案移送谷城县人民法院,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案由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大明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后,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内提出答辩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原审被告李辉涛于2021年3月15日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2021年4月1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故已丧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其认为原审法院应当将本案移送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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