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广师,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汉族,小学文化,货运司机,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因本案于2021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2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师犯交通肇事罪,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广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广师驾驶超载砖块的鲁RQ××××(浙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从绍兴嵊州驶往绍兴镜湖。4时3分,超速经过104国道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高速道口红绿灯时,与谢金元驾驶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谢金元、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乘客宋琴娟、谢中意三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广师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广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广师家属向三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补偿,被告人王广师取得三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广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魏某、姚某、谢某、邵某证言,接警单详情,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送货单,超限运输车辆检测单,超限运输车辆卸载后检测单,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监控视频,前科查询记录表,谅解书,归案经过及被告人王广师的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广师超载、超速驾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广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广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一月三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章 荻 人民陪审员 沈尧根 人民陪审员 王 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