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桦甸市佰界广告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总经理。 被告:王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审理经过
原告桦甸市佰界广告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桦甸市佰界广告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桦甸市佰界广告艺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桦甸市佰界广告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桦甸市佰界广告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振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荆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