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少坤,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郑伟瞬,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罗少坤与被执行人郑伟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45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罗少坤与被执行人郑伟瞬达成和解方案,内容如下:一、经双方确认郑伟瞬尚欠申请执行人罗少坤执行款人民币49500元,被执行人承诺在2020年7月2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人民币10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承诺在2020年8月起每月的2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人民币2000元至付清为止。二、如被执行人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本案其他债权并作结案处理。如两被执行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执行人需继续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支付款项。三、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处理并解除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四、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663.39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粤通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少坤已达成执行和解,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郑伟瞬名下价值5003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汤明泉
审判员 舒 敏
审判员 袁海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相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