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弋江区庆源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龙华工业园回然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3MA2P4M1G2Q。 经营者:陈亚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迅,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志,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路港(贵安新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JHJG4N。 法定代表人:武巍,总经理。
审理经过
弋江区庆源钢管租赁站与中路港(贵安新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弋江区庆源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路港(贵安新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4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中路港(贵安新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5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以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或冻结银行存款的方式进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汪光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维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