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建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中专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李淑珍,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系原告李淑珍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是授权。 被告:李卫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张斯玉,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建华、李淑珍与被告李卫成、张斯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二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建华、李淑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7元,由原告李建华、李淑珍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宝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