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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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秀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公民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李有林,男,土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公民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秀云与被执行人李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5民初3037号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李有林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秀云借款43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38700元,合计468700元;二、被执行人李有林承担诉讼费4004元。本案执行费6991元。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李有林名下银行、微信及支付宝存款不足,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将被执行人李有林拘留十五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有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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