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左红侠,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张丽霞,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左红侠与被告张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左红侠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丽霞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张丽霞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丽霞于2013年8月8日、2014年10月12日分两次借到原告左红侠现金计50000元整(注:被告已于2019年11月归还本金1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催要该借款,但被告久拖不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
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左红侠的近亲属系该院在编干警,为了案件妥善处理,排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该院不宜审理此案,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左红侠的近亲属系泗阳县人民法院在编干警,为公正审理案件,排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该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