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执行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8)吉078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彩礼款65000元,案件受理费2127元由被执行人张某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24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有部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采取了传统查控措施,在房屋产权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房屋产权产籍信息记录。并于2021年4月2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已在法院执行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7月18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书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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