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雪华。
委托代理人:董之润,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丽君,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横琴澜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雪华于2020年12月10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珠海横琴澜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股权价值……元,财产线索为:……。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12月10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核材料后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2020年12月21日,本院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雪华的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金额以……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张雪华预付。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上述各保全期限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的效力消灭。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申请人需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