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宝存,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户籍地辽宁省义县,现住义县。 被告:马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存与被告马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存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 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宝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宝存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春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