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姜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双滨,黑龙江嵘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

审理经过

原告姜晶与被告张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双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赛返还购货款94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原告由于疫情原因需要购置医用口罩,经与被告协商,原告以每个4.3元的价格从被告处购进2200个口罩,共计9460.00元,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通过微信转给被告9460.00元。原告收到被告发来的口罩后发现并非医用口罩,也无合格证。原告与被告协商后,被告同意退货退款,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将上述口罩通过顺丰邮寄给被告,被告至今未退款。

被告辩称

被告张赛未到庭,无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晶与被告张赛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及时给原告返还货款。原告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姜晶货款94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张赛负担,与上款同时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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