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艳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朝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负责人:宋志文。
审理经过
原告付艳军与被告李朝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艳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艳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