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钱州阳,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鲜惠宜生活超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悦民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JJ3HJ9U。经营者:庄锦汉。被执行人:庄锦汉,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悦民路*号,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钱州阳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鲜惠宜生活超市、庄锦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9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00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案件受理费50元;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108元,并将执行款1058元划付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50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立案时向本院出具《声明书》,确认本院划款凭证与其收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声明作为结案声明。本院已依法划付执行款,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9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9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鲜惠宜生活超市、庄锦汉名下价值475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小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