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孔祥生、孔祥刚、潍坊晨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潍坊丽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鲁0791民初147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四行有错误字句,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鲁0791民初147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四行“申请人以自有自信提供担保”,补正为“申请人以自有资信提供担保。”。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宝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