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非军人,住隆尧县。

被告:赵真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迪与被告赵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真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29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曾在被告经营的哆来咪幼儿园上班。2020年12月8日被告称幼儿园急需钱向原告借款,过两三天就还,原告感觉是熟人不好意思推托。被告指定原告去柏人商城小白通讯门市向小白(具体名字不详)的花呗分两次扫码共计11000元。12月13日上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900元(扫码赵真真支付宝花呗方式借款)。之后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更甚者拒不接原告微信、电话。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赵真真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张迪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支付宝扫码付款账单明细、微信、短信聊天要账记录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同张迪诉讼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迪主张赵真真向其借款12900元,有2021年2月15日赵真真向其出具借条、其向赵真真支付宝付款账单、微信、短信催款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张迪要求赵真真偿还借款129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赵真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迪借款12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元,由赵真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春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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