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敖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被告:贵州村中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温泉南路东欣苑一幢负一层1-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H9TTR7P。 法定代表人:李以琼,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敖坪诉被告贵州村中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村中味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敖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861元,并从起诉之日起以11861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贵州村中味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贵州村中味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土特产品、生鲜蔬菜、禽蛋、日用品等,2020年1月,原告敖坪与被告贵州村中味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原告向被告公司经营的“阳光100”生鲜农产品超市供应鸡蛋。截止2020年9月,被告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306元未支付,经双方协商,原告继续向“阳光100”生鲜农产品超市供应鸡蛋。根据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出库单统计,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原告累计向被告供应鸡蛋的货款为10555元。以上货款合计11861元,经原告敖坪与“阳光100”生鲜农产品超市员工廖彬通过微信予以确认。被告贵州村中味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原告敖坪追索无果后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敖坪在庭审过程中自愿放弃对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敖坪向被告贵州村中味贸易有限公司供应鸡蛋,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关系,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贵州村中味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对于原告诉请被告贵州村中味贸易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1186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贵州村中味贸易有限公司在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敖坪欠款1186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元,由被告贵州村中味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敖坪已预交,被告贵州村中味贸易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兴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曼 书 记 员 申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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