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郑俊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本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于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于万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审理经过 郑俊凤诉于本田、于万生、于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郑俊凤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于本田、于万生、于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俊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郑俊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郑俊凤负担,返还郑俊凤2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