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延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执行人:王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执行人:张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延平与被执行人王宏伟、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湘0724民初24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宏伟、张静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延平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宏伟、张静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陈延平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宏伟、张静有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临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澧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宏伟、张静有不动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宏伟、张静有住房公积金。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通过电话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王宏伟、张静采取罚款、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2000元,已执行100000元,尚有22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被执行人王宏伟、张静名下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宏伟、张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是强制性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卢 林 审判员 李春林 审判员 刘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清高 书记员何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