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慈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靖宇县靖宇镇。

被执行人:邱培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不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慈忠与被执行人邱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吉062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慈忠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培军给付借款5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5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于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25日分别向金融机构、车辆、工商总局、不动产、自然总部发起网络查询,对查询到的个人存款2328.74元划至本院,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邱培军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培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邱培军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于慈忠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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