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师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凌,新疆爱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库车县二八台农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二八台镇阔什阿瓦提村5组5号。
法定代表人:宋志军,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堂,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库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新城友谊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强,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焕英,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图尔迪·柯尤木,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师军因与被申请人库车县二八台农场(以下简称二八台农场)、库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图尔迪·柯尤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9民终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师军申请再审称,2019年涉案土地实际由农信社占有管理,我并未实际取得涉案土地。且我竞买涉案土地后,农信社要求我支付的费用中不包括2019年应向二八台农场交纳的土地承包费,我与二八台农场不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2019年的土地承包费应由农信社,承担原审判令我向二八台农场支付2019年土地承包费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月15日农信社与师军共同向库车县委、县政府出具的《关于二八台镇种植大户图尔迪·柯尤木土地10300万元不良贷款整体拍卖更换土地承包人处置的请示》中,第四条载明:“2019年1月26日在由自治区联社,两家行社及购买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条件下,为不影响来年春耕,先由购买人先行种植,购买人师军要依照相关规定参加拍卖竞标方案,日前购买人师军意向出价6700万元”,该条是对由师军先行种植涉案拍卖土地事实的陈述,师军在该份请示中进行了签字确认。结合师军于2019年11月14日向二八台农场出具的书面承诺书及与农信社于2019年12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能够证明师军在2019年对涉案土地进行管理使用的事实。另,师军通过竞买方式代替农信社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费的收取权利人不是农信社。农信社与师军间的费用问题不涉及二八台农场收取承包费的问题。因此,师军称农信社要求其支付的费用中不包括2019年应向二八台农场交纳的土地承包费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令师军向二八台农场支付2019年土地承包费并无不当。
综上,师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师军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