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靖宇县靖宇镇濛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沈国良,村主任。 被告:梁栋,男,****年**月**日出生,其他不祥。

审理经过

原告靖宇县靖宇镇濛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梁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7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所有的阳光威尼斯17号楼一号门市房租赁给被告,租期10年,房租首轮周期为每年12万元,以3年为一个周期,每轮周期租金递增10%。合同履行至今,被告共欠租金20.2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租金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地址及其他送达线索,导致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靖宇县靖宇镇濛江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薛天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厉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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