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徐家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被申请人:徐家治,****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家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家治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徐家淑称:申请人徐家淑与被申请人徐家治系兄妹关系,被申请人精神残疾,被申请人徐家治已无民事行为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现由申请人徐家淑负责日常照顾被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徐家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明确,现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1.认定被申请人徐家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申请法院指定申请人徐家淑作为被申请人徐家治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徐家治患有精神疾病多年,日常生活需家人协助料理。经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徐家治目前患血管性痴呆,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明,徐家治父亲徐正、母亲陈瑶仙均已过世。徐正、陈瑶仙生育三子,分别为长子徐家松、次子徐家治、幼女徐家淑。徐家治未婚未育,哥哥徐家松系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徐家治患血管性痴呆,智能损害导致常识、理解、判断及分析能力严重受损,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损,认识功能严重障碍,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也不能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完全丧失了对民事行为的辨认能力。徐家淑作为徐家治的妹妹,申请宣告徐家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徐家治的日常事务需人负责处理,徐家淑申请担任其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徐家治的代理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徐家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徐家淑为徐家治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