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克清,四川智力(剑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显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李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文明与被告杨显光、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文明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文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文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任娓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