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王青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审理经过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225745元(含执行费11771元),已执行标的1011715.11元,未执行标的214029.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王青宁名下有房屋一套,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依法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并处置完毕,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立军 审判员 秦慧超 审判员 杨天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哈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