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街道办事处新街社区龙阳大道409号。 法定代表人:汪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廖珍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珍秀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作出的(2021)湘072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劵、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的法律文书。经本院组织双方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一年内分期给付。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符合法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执1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 敏 审 判 员 代学文 审 判 员 罗绍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肖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