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传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刘军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崔传有与被告刘军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传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元,由原告崔传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