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住址:甘肃省卓尼县。
负责人:乔某某,系该支行党总支书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该支行客户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系该支行纪律委员。
被告:周某某,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牧民,现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杨某某,X,X年X月X日出生,藏族,牧民,现住甘肃省卓尼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诉被告周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3元,由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