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涛,黑龙江省拜泉县时中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被告:周海燕,个体工商户。

被告:修利臣,无职业。

审理经过

原告张涛与被告周海燕、修利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4日查封被告周海燕所有的位于大西江农场整体搬迁危房改造新中街小区0101号门市。于2018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涛,被告周海燕、修利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清偿借款127000元,支付2017年1月14日起止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4日,原告出借给被告127000元,被告承诺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款,被告至今未还款。

被告辩称

周海燕辩称,没有异议。2015年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给了20000元的利息,2017年1月14日进行的算账。但是现在没钱还不上原告。

修利臣辩称,对担保无异议。2017年1月14日,原告和另外两个人到周海燕家,签的欠条,修利臣做的担保。现在可以用货或房子抵顶欠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3日,被告周海燕因种地用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率2分。2015年12月份,被告周海燕支付原告利息20000元。2017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周海燕进行核算,被告周海燕共欠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127000元,当日被告周海燕给原告出具127000元欠条一份,约定2017年12月31日前还款。被告修利臣在欠条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欠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出借给被告周海燕100000元借款,并原告已经实际履行出借,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周海燕应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现被告周海燕未按约定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属违约,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周海燕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予以支持。因被告修利臣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异议,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修利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从2017年1月14日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问题。根据原、被告之间于2017年1月14日达成结算协议,约定被告周海燕还款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前,该协议是原告与被告周海燕对还款数额及还款期限进行的约定,为原、被告对借款合同履行方式重新达成的约定,是原告与被告周海燕通过协商后原告放弃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的决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中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中2017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本院支持以本金10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综上,被告周海燕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27000元和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至判决所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内的实际给付日,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海燕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27000元,共计12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2018年1月1日后的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所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修利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590元,由被告周海燕、修利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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