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秀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孙**,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杰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杰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秀杰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秀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0元,减半收取89.00元由原告刘秀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牛启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