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735504330A。
负责人:姜会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栋栋,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作旺,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博爱县福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北朱营村东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MA44AJ5EO8。
法定代表人:张保花。
被告:博爱县林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葵城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5776089421。
法定代表人:丁东方。
被告:丁东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
被告:段爱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
被告:张保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爱县福坤商贸有限公司、博爱县林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丁东方、段爱民、张保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爱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段爱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段爱民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