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谢伟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利民,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赤峰市西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振兴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宝祥,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艳华,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
一审第三人:张树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伟新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市西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艳华、一审第三人张树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巴林左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谢伟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