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西坡街景都花园1号楼西第二间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宋惠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镇坤,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夏雷,****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