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门市恒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西门路新世纪广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55551914Q。
法定代表人:邓兆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琴,该公司员工。
被告:林炳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恒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炳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恒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恒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门市恒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门市恒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