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冷祥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冷祥家妻子,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冷贵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赵爱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淑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冷贵家妹妹,退休,现住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冷祥家与被告冷贵家、被告赵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祥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华、被告冷贵家、赵爱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淑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冷祥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冷贵家、赵爱琴夫妇偿还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初,被告冷贵家打电话给冷祥家说:要去黄岛买房子,要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并承诺每年还五万元人民币,三年还清,本人当时在外地工作就到处给被告借钱,借到款项,于2017年7月13日从银行转账给被告妻子赵爱琴名下,谁没料到转过年2018年1月份我们的家庭发生巨大变化,变化一:我们拆迁十一年的房子,返还房屋要补缴房款,变化二:我本人因身体欠佳患糖尿病、心脏病等病,不能工作,失业在家急需用钱住院治疗,本人自己还要投养老保险,变化三:我们的儿子31周岁了要结婚、装修、生子等等都要用钱,我们本身都是工薪阶层,就指望我对象退休金2700元,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和对象就多次打电话催要借款,有时不接电话,我们就以短信形式说明情况催要,他们至今还是拒不偿还,特诉至法院,恳求法院依法判如请。
被告辩称 冷贵家、赵爱琴辩称,借款是事实,也应该还钱,但是诉状中借钱的过程和事实不符,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因此我认为应该晚点再给他这笔钱。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13日,冷祥家向赵爱琴账户支付15万元。
2、2017年7月20日,冷贵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冷祥家人民币现金十五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冷祥家向冷贵家、赵爱琴出借款项,冷贵家向冷祥家出具了借条,且有银行转账凭证予以佐证,可以确认双方存在借款事实。双方对借款事实也没有异议,仅对还款期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对冷祥家要求冷贵家、赵爱琴支付13万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双方在借条中,未对借款利息有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因此对冷祥家主张的冷贵家、赵爱琴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冷贵家、被告赵爱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冷祥家偿还借款13万元;
二、驳回原告冷祥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冷贵家、被告赵爱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 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由真真